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具体内容如下:

  1.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同时也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准备时间来安排工作交接等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需按照法定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即便用人单位不同意,三十日期满后,劳动合同也依法解除。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时期,劳动者若觉得工作不适合自己,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并无严格要求,书面或口头均可。

此条规定旨在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既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又确保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不受过大影响。如果单位存在不交纳社保、不支付工资等行为的,劳动者可以直接离职不需要办理离职手续,并且可以向单位要求离职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