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为什么不属于破产债权-程亚律师|法行宝
2026-04-04 合同纠纷

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不属于破产债权,这主要基于破产程序中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以下从几个方面详细解释:

  1. 破产债权的定义与范围:

    • 破产债权,通常指的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能够申报并获得清偿的债权。它主要关注的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权利状态。
    • 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于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终确定,因此不符合破产债权“已经确定且可申报”的基本特征。
  2. 待履行合同的处理规则:

    •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即待履行合同),管理人享有选择权,可以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这一规则旨在最大化破产财产的价值,同时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 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因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债务将视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并不通过申报破产债权来获得清偿,而是直接作为共益债务的债权人参与分配。
    • 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合同相对方可以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这种债权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而非基于原合同的履行,因此也不属于原合同履行意义上的破产债权。
  3. 破产程序的目的与原则:

    • 破产程序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有序地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对于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也是围绕这一目的进行的。
    • 如果将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视为破产债权,那么可能会导致破产财产的不当减少或分配的不公平,因为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其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最终确定,难以准确评估其对破产财产的影响。

举例说明: 假设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货物,B公司支付货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此时,合同尚未履行完毕(货物尚未交付,货款尚未支付)。

  • 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那么A公司需要交付货物,B公司需要支付货款。但B公司支付的货款将作为共益债务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而不是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 如果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那么B公司可以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这种债权是基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如已支付的定金损失、预期利润损失等,而非基于原合同的履行。

总结与建议: 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履行不属于破产债权,这是由破产程序中对于待履行合同的特殊处理规则所决定的。在处理这类合同时,管理人应依法、公正地行使选择权,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如果您在破产程序或合同纠纷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