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进工人后又不录用,工人可依法维权,具体处理方式需分情况讨论:
若企业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实际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若企业仅发放录用通知(Offer)但未安排工人实际到岗工作,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此时工人可主张企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赔偿因信赖合同成立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如体检费、交通费等),但需举证损失实际发生。
若企业已签订书面合同但未安排上岗
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未安排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企业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若未实际用工,工人可要求企业:
若企业以不正当理由撤销录用通知
若企业在工人接受Offer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录用(如虚构岗位、恶意比价等),可能构成欺诈或违约。工人可:
维权建议:
提示:若企业以“岗位调整”“经营困难”等理由变相拒绝录用,工人需警惕企业是否涉嫌就业歧视或恶意规避法律责任,此时可结合具体情节主张更高赔偿。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