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该条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此条款直接针对公职人员犯罪后的处分作出规定,强调“故意犯罪”且被判处特定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的,必须开除公职。若公职人员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可能不适用开除处分,但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该条款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虽然此条款直接针对公务员录用条件,但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及司法实践,可推导出:公务员一旦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应开除公职。这一规定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形成互补,覆盖了所有公职人员(包括非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开除的情形。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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