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而律师同意电子送达,送给律师是否算收到”,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和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电子送达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并且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这意味着,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取决于受送达人的明确同意。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提到的具体情况。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送达人(可能是当事人或其代表)不同意电子送达,而律师同意电子送达。这里的关键在于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通常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代表当事人接收诉讼文书。然而,律师的同意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当事人的同意,除非当事人明确授权律师代表其接受电子送达。
如果当事人明确授权律师代表其接受电子送达: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授权律师代表其接受电子送达: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律师代表当事人接受了电子送达,法院送达人员也应当保留相应的备份材料或相关视频截图,以证明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同时,诉前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效力问题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如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承担有效送达的后果等。
综上所述,送给律师是否算收到诉讼文书,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明确授权律师代表其接受电子送达。如果授权明确,则电子送达给律师是有效的;如果授权不明确或没有授权,则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收到诉讼文书。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法院或送达人员在送达前与当事人或其律师进行明确沟通,确保电子送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