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子送达不签收是否视为送达-巫阳华律师|法行宝
2025-11-11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原告电子送达不签收是否视为送达”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和实际操作两个层面来详细解答。

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在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等方式躲避、规避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依据一系列规则来确定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约定的地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地址,以及当事人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等。若以上情形均不存在,则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在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同时,法院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通知,即使当事人拒绝接收,也视为送达。

其次,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遇到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增加诉讼难度等目的,故意不收法院文书的情况。然而,这种行为并不能真正逃避法律责任。例如,在延吉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虽然一直不回复法院通过微信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时间等信息,但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可以视为其已经收悉,并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这充分说明,当事人对送达的逃避行为,实际上是在放弃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法院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不签收就停止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原告电子送达不签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视为送达的。当事人应当积极面对诉讼,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试图通过逃避、躲避送达来规避法律责任,不仅无法达到目的,还可能因此丧失更多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