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首次电子签收 再次电子送达不签收 是否视为送达-袁满律师|法行宝
2026-04-01 合同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受送达人首次电子签收后,再次电子送达不签收,是否视为送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一、电子送达的基本原则与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送达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必须征得受送达人的明确同意,这是电子送达的前提条件。
  2. 能够确认收悉:电子送达应采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如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并确保送达信息能够准确到达受送达人的特定系统。

二、电子送达的生效规则

电子送达的生效规则主要包括“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

  1. 到达生效:对于受送达人在事前送达约定和送达确认过程中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即为有效送达。
  2. 收悉生效:在非当事人主动提供地址的情况下,法院向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送达的,需要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悉。这可以通过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来确认。

三、针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1. 首次电子签收:如果受送达人首次已经通过电子方式签收了诉讼文书,这表明其已经同意并接受了电子送达的方式,且法院已经成功地将诉讼文书送达给了受送达人。
  2. 再次电子送达不签收:在首次电子签收后,如果法院再次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而受送达人未签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 送达地址的有效性:如果再次送达的电子地址与首次送达的地址相同,且该地址仍然有效,那么送达信息到达该地址即应视为送达。
    • 受送达人的行为:如果受送达人故意不签收或拒绝接收送达信息,这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因为电子送达的生效并不完全依赖于受送达人的主动签收,而是依赖于送达信息是否到达其特定系统或是否能够确认其收悉。
    • 法院的责任:法院在电子送达过程中应确保送达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如果因法院原因导致送达信息未能准确到达受送达人,那么法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受送达人首次已经通过电子方式签收了诉讼文书,且再次送达的电子地址与首次相同且有效,那么即使受送达人未再次签收,也应视为送达。因为电子送达的生效并不完全依赖于受送达人的主动签收行为,而是依赖于送达信息是否到达其特定系统或是否能够确认其收悉。当然,如果受送达人有证据证明因非主观原因确实未收到送达信息,那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