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员工上班骚扰异性为由开除并罚款,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开除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已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明确将“性骚扰”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且员工行为符合制度中“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如言语、肢体接触等具有性暗示或侵犯性的行为),则开除行为合法。
关键点:
关于罚款的合法性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仅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且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工资的20%。单位无权以“罚款”名义直接扣减工资,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若单位仅以“违反纪律”为由罚款,而未证明实际损失,则属于违法克扣工资,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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