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联合体成员开具全额发票是否合法,这需要根据具体的业务情况和税收法规来判断。以下是对您所描述情境的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税收法规的基本原则,发票应当如实反映交易的真实情况。在您提供的案例中,B建筑公司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C建筑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中标了某施工项目,并按照各自承担的业务比例(B公司70%,C公司30%)进行分工。发包人A公司与B、C两家公司共同签订了施工合同。
接下来,关于发票开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内容、金额等如实开具。在这个案例中,如果A公司要求C公司全额开具工程款发票,而实际上C公司只承担了30%的工程业务,那么这种发票开具方式就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同时,您还提到资金流向是A公司支付全额款项给C公司,C公司再支付对应部分款项给B公司。这种资金流转方式虽然与发票开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也可能引发税务部门的关注,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应当保持一致,这是税务监管的基本原则之一。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如下:
合规性考虑:为了避免虚开发票的风险,建议按照各自承担的业务比例分别开具发票。即B公司应就其承担的70%工程业务向A公司开具发票,C公司应就其承担的30%工程业务向A公司开具发票。
资金流转调整:如果可能的话,建议调整资金流转方式,使资金流与发票流、货物流(或服务流)保持一致。例如,A公司可以按照B、C两家公司各自承担的业务比例分别支付款项。
咨询税务机关:由于税收法规的复杂性以及具体业务情况的多样性,建议在实施上述建议前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以确保合规性。
综上所述,联合体成员开具全额发票是否合法取决于具体的业务情况和税收法规的要求。在您的案例中,建议按照各自承担的业务比例分别开具发票,并调整资金流转方式以保持一致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