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 案外人以租抵债合同不是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提起执行异议属于什么性-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合同纠纷

案外人以租抵债合同不是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其性质通常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定义: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之诉讼。在此类诉讼中,案外人需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某种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或租赁权等,且这种权利足以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
  2. 以租抵债合同的性质:

    • 以租抵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债务清偿方式,即债务人通过将其财产(如房屋)出租给债权人,以租金抵偿债务。这种合同并不直接产生租赁关系中的承租人身份,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条款,并且双方实际履行了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 若以租抵债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租赁条款,或双方并未按照租赁关系实际履行,则案外人(即债务人或债权人)通常不被视为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3. 提起执行异议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外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在此情况下,案外人需要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某种实体权利,且这种权利足以阻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如果案外人能够证明其通过以租抵债合同获得了对执行标的物的某种权益(如使用权、收益权等),且这种权益在法律上得到认可,那么其提起的执行异议就可能被法院支持。
  4. 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 法院在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以租抵债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实际履行情况、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等。
    • 如果以租抵债合同存在瑕疵(如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或者案外人未能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够的权益,那么其提起的执行异议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建议:

  • 如果您作为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且您通过以租抵债合同获得了对执行标的物的某种权益,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以支持您的主张。
  • 在提起执行异议或诉讼前,请确保您已经充分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裁判标准和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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