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了 还能要求提供预付款保函吗-靳海波律师|法行宝
2026-03-20 行政纠纷

在政府采购中,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采购人原则上仍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 法律与合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但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于预付款保函,法律未明确禁止,但需以合同约定为依据。若采购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供应商需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保函”,则采购人有权要求;若未约定,则需与供应商协商补充条款。

  2. 合理性边界
    预付款保函的目的是保障采购人预付资金的安全,防止供应商违约后无法追偿。若履约保证金已能覆盖预付款风险(例如履约保证金金额≥预付款金额),再要求提供保函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负担,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竞争原则”。此时,供应商可主张调整或免除保函要求。

  3. 实践操作建议

    • 采购人角度:若需同时要求两者,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并说明理由(如项目复杂、风险较高)。同时,需确保保函金额与预付款比例合理,避免过度担保。
    • 供应商角度:若认为要求不合理,可提出异议或要求修改合同条款。例如,建议以履约保证金替代保函,或降低保函金额。若协商无果,可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向财政部门投诉。
  4. 风险防范
    无论选择履约保证金还是预付款保函,均需注意:

    • 保函应由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确保有效性;
    • 明确保函的生效条件、有效期及索赔流程;
    • 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或保函的退还条件(如验收合格后退还),避免资金长期占用。

总结:法律未禁止同时要求两者,但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并遵循合理性原则。若您遇到具体争议,可提供合同条款或采购文件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风险点并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