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后,恢复工作期间财政工资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单位未作出开除、辞退等解除人事关系决定
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公职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期间,单位可暂停其工资发放;但若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且单位未依法解除人事关系(如未开除公职),则工资应自不起诉决定生效之日起恢复发放。
发放标准:通常按被暂停前的原工资标准补发停发期间的工资(需扣除已发放的生活费等),后续按正常晋升、调整等机制执行。
若单位已作出开除、辞退等决定,但决定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若单位在刑事诉讼期间已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作出开除、辞退决定,但后续该决定被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法院撤销、确认违法(例如因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则公职人员可主张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补发工资。
发放标准:补发工资的期间从单位违法解除决定生效之日至恢复工作之日,标准同上;若因单位过错导致公职人员无法正常工作,还可主张赔偿损失(如绩效奖金、福利等)。
若单位未及时恢复工资发放,公职人员可采取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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