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5-05-14 合同纠纷

关于“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这一问题,其核心在于探讨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部分事实或证据进行篡改后提起诉讼,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分析说明

  1. 合同诈骗罪与诉讼欺诈的区别:

    • 合同诈骗罪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 诉讼欺诈则是指行为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伪造、篡改证据等手段,企图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2. 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的特点:

    • 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
    • 这种行为并未完全虚构事实,而是对部分事实进行了篡改或夸大。
  3. 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 刑法通说认为:诉讼欺诈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范畴。合同诈骗罪主要关注的是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而诉讼欺诈则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 法律文件精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批复,如2002年最高检研究室的答复和2006年最高法研究室的批复,均认为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主要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行为情况复杂,可能涉及对法律规定理解不当或诉讼策略考虑等因素,不能一概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因此,从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等多角度考虑,对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行为一般不宜以侵财类犯罪定性处理。
  4. 特殊情况的考虑: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套路贷”等,行为人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总结

综上所述,部分纂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是因为该行为主要侵害的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且行为人并未完全虚构事实,只是对部分事实进行了篡改或夸大。同时,从合理控制刑事打击面、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等角度出发,也应对该行为保持谨慎的刑事定性。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行为人行为特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仍可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