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贿罪及时退回的定义-吴礼强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刑事辩护

关于受贿罪中“及时退回”的定义,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1. “及时退回”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收受财物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2. “及时退回”的认定标准:

    • 时间因素: “及时”并非指即时或当场退还,而是强调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退还或上交。这个时间范围通常取决于多种因素,如双方的关系、财物的性质、退还的难易程度等。如果收受财物后长时间未予退还或上交,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则可能被视为具有受贿的故意。例如,若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财物后几天内,无外在压力或被查处风险下主动退还,通常可视为“及时”。
    • 主观意图: 收受者必须明确表现出没有接受贿赂的主观意图。如果收受者在收受财物时存在犹豫、推辞等情形,但最终还是接受了财物,并在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没有受贿的故意。相反,如果收受者在收受财物时表现出欣然接受的态度,或者将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使后来退还或上交,也可能被认定为具有受贿的故意。
    • 客观行为: 收受者必须实施了退还或上交的行为。仅仅表示要退还或上交是不够的,必须有实际的行动。退还或上交的方式可以是直接将财物返还给请托人,也可以通过上缴单位等方式进行。
  3. “及时退回”与受贿罪的界限:

    • 不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如前所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通常适用于收受者一开始无受贿故意,后因廉洁自律等正当理由在合理时间内退还的情况。
    • 构成受贿罪的情形: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一般应认定为受贿。特别是如果收受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即使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也可能因已具备受贿故意而被认定为受贿罪。此外,如果收受者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了掩饰犯罪而退还财物,这种退还行为不仅不能改变其受贿的事实,反而可能加重其刑事责任。
  4. 量刑考虑: 即使及时退还了受贿财物,也不代表完全豁免刑事责任。退回赃款仅被视为悔过表现,对量刑产生一定影响。具体量刑结果需综合全案情况判断,包括受贿数额、情节、退还行为的主动性、及时性等。

举例说明: 假设某国家工作人员A收受了请托人B的财物,但A在收受后立即意识到这一行为的错误性,并在几天内将财物退还给了B。在这种情况下,A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及时退回”,不构成受贿罪。然而,如果A在收受财物后长时间未予退还,或者虽然退还了但已经为B谋取了利益,那么A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建议: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应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拒绝任何形式的贿赂。如果因某种原因收受了财物,应立即意识到这一行为的严重性,并尽快采取措施退还或上交。同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你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