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下是对该项规定的详细解读:
适用情形:
- 当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特定类型的信息时,如果这些信息的获取已经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规定,那么行政机关就应当按照这些特别规定来处理申请。
特别规定的含义:
- “特别规定”指的是针对特定类型信息获取所制定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这些规定可能涉及信息的获取程序、条件、限制以及费用等方面。例如,工商登记资料可能受到《公司法》、《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的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则可能受到《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调整。
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
- 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办理信息获取事宜。这意味着行政机关不能简单地拒绝申请,而是需要提供明确的指引,帮助申请人了解如何按照法定程序获取所需信息。
实践意义:
- 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信息获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通过指引申请人依照特别规定办理,可以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被滥用或泄露。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信息获取工作的有序进行。
举例说明:
- 假设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开某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如果《公司法》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工商登记资料的获取有特别规定(如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缴纳查询费用等),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告知申请人依照这些特别规定去办理查询手续,而不是直接拒绝或提供信息。
建议:
- 如果您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遇到此类情况,建议先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的具体规定,然后按照这些规定去办理申请手续。如果您对相关规定不熟悉或存在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