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三十五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您提到的“保密法三十五条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的问题,我首先想确认您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相关规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并没有直接标为“第三十五条”的条款明确针对“拟公开的信息”作出规定。但我可以根据保密法的相关精神,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企业信息公开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解释在处理拟公开信息时应当注意的法律要点。

一、保密法的基本原则

保密法主要是规范国家秘密的保守和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其中,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拟公开信息的处理原则

  1. 合法合规:在公开信息前,必须确保所公开的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特别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审查筛选: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筛选,确保只公开那些可以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公开。

  3. 脱敏处理:对于某些敏感信息,如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在公开前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即去除或替换掉能够识别出特定个人或企业的信息,以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4. 遵循程序:公开信息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流程,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进行,企业信息公开则需要遵循《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具体法律后果

如果违反保密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公开了不应公开的信息,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这包括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保密法中没有直接针对“拟公开的信息”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但在处理拟公开信息时,我们应当遵循保密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的合法合规公开。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任何问题或疑虑,可以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