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解读-邹洁律师|法行宝
2025-08-07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

核心结论:行政机关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面临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详细分析:

  1. 责令改正:

    •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如未按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更新公开内容等,将由监察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这是对行政机关违规行为的一种直接纠正措施,旨在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如果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种处分可能是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具体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
  3. 追究刑事责任:

    • 如果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如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具体情形:

  • 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如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未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等。
  •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导致公众无法获取最新、最准确的政府信息。
  • 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如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公益性原则。
  •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如未按规定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未按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通过明确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法律责任,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如果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