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什么程序-封国强律师|法行宝
2026-04-0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适用的程序,这主要涉及到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主体、公开范围以及相关的审查和管理机制。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该条例所适用的主要程序:

一、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 主动公开:对于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2.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体

  1. 制作或获取信息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 共同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3. 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公开范围

  1. 应当公开的信息:除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等特定情形外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公开。
  2.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等(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审查与管理机制

  1. 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2. 管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

五、具体程序步骤(以依申请公开为例)

  1. 申请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申请受理: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
  3. 信息提供:对于决定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 费用收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或举报。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适用的程序。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