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调查进展是否可以公开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案件性质、公开主体及公开阶段,具体分析如下: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若案件调查进展属于“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法定公开范畴(如环境污染案件、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等),行政机关需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公开进展。例如,某市市场监管局调查某企业食品安全问题时,需定期公布抽检结果、处罚措施等关键节点。
依申请公开的情形
若案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此时需满足:
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形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16条,以下调查进展不得公开:
实务建议:若您需获取具体案件调查进展,可先通过行政机关官网查询主动公开信息;若未公开且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可提交书面申请(注明案件名称、文号及公开理由)。如遭拒绝,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有进一步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类型及公开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