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解读-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7-04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主要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责任。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解读

  1. 制作信息的公开责任:
  • 如果政府信息是由某个行政机关在制作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或制作的,那么该行政机关就负有公开这条信息的责任。
  1. 获取信息的公开责任:

    • 当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获取政府信息时,保存这条信息的行政机关需要负责其公开工作。
    • 如果行政机关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政府信息,那么制作这条信息或最初获取这条信息的行政机关需要承担公开的责任。
  2. 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

    • 如果其他的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有特别的规定或例外情况,那么应当遵循这些特别的规定。

三、实际案例

以案例中的情况为例,高某向某管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某项目的住房普查和档案情况。管理局经过检索未发现相关信息,并据此告知高某。此案例中,管理局履行了其法定告知义务,因为判断是否应当公开相关信息,首先应以该信息是否客观存在为前提。管理局在未找到相关信息后,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责任,旨在确保政府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取性。行政机关需根据信息的制作、获取情况来确定公开责任,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这一条款对于推进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