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七条 释义-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5-04 行政纠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释义是:该条款规定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应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详细解释如下:

  1. 调整对象:

    • 本条例适用的对象,即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机构。
    • 本条例参照执行的对象,即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简称公共企事业单位。
  2.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必要性:

    • 这些单位一般都是国有单位或者依赖于国有资金的支持,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的义务。
    • 这些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所制作和保存的信息,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获取公共服务的成本和质量。
  3. 参照执行与完全适用的区别:

    • 公共企事业单位拥有自主经营或自主运作的权利,因此不可能完全适用本条例,只能参照执行。
  4. 具体办法的制定: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以确保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有序、规范地进行。

综上所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旨在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并参照本条例执行,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也考虑到了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权,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