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上有放弃确认劳动关系两款就是放弃社保吗-孙芹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调解书上写明放弃确认劳动关系条款,并不等同于放弃社保权益,二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范畴。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1. 法律性质不同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基础事实认定,主要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的问题;而社会保险缴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明确规定),其存在不依赖于劳动关系是否被确认,只要存在实际用工事实,用人单位就必须缴纳社保。即使调解书中放弃确认劳动关系,若能通过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实际用工,社保权益仍可单独主张。

  2. 条款效力范围
    调解书中”放弃确认劳动关系”的表述,通常仅针对劳动仲裁阶段的程序性权利(如不再就劳动关系存续问题提起诉讼或仲裁),不涉及实体性权利的处分。而社保权益属于法定强制义务,即使劳动者签署调解书时未明确主张,也不意味着放弃该权利。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3. 实务操作建议

    • 若调解书已签署但未涉及社保问题:可单独向社保部门投诉(时效为用人单位未缴费之日起2年内),或以”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
    • 若调解书包含”放弃社保”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会保险法》第86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行政责任),劳动者仍可主张补缴。
    • 证据留存:无论调解书如何约定,务必保存好工资流水、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明实际用工的证据,这是主张社保权益的关键。

特别提醒:社保缴纳涉及劳动者养老、医疗等核心权益,建议优先通过行政投诉(向当地社保局稽核科)或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的方式解决,效率通常高于仲裁或诉讼。若对调解书条款效力存疑,可携带文书原件进一步咨询,我将结合具体表述为你分析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