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职工因单位原因未全休,在上班受伤期间,工资发放需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具体分析:如果职工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即便原本应当全休但因单位原因未全休而继续上班,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依然要按照职工受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按月支付工资。这里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是指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例如,职工小李每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每月就应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
- 特殊情况: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此时工资发放可能就不再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未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 法律依据:如果职工受伤未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按照一般的病假工资规定来处理。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 具体分析: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那么单位支付给职工的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1600元。具体支付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单位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单位可能会根据职工的工龄、岗位等因素制定不同的病假工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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