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债权人均起诉股东要求加速到期,但股东出资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具体需结合债务性质、股东责任范围及执行程序综合处理:
优先参与分配程序,按比例受偿
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需通过参与分配程序主张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08条,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申请参与分配。此时,所有债权人将按债权比例分配公司现有财产(包括股东已实缴的出资),未受偿部分原则上视为普通债权,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无限清偿。
追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若存在瑕疵出资)
若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
申请公司破产,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破产程序中:
主张股东滥用权利,突破有限责任(极端情形)
若股东存在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如用公司账户收付个人款项、虚构债务转移资产),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第20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股东需以个人财产清偿全部债务,不受出资期限限制。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股东出资方式、债务形成时间等),可进一步向我说明,我将结合证据链为您分析最优维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