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离职申请口头说了,申请日期可以按照口头说的开始算吗”这个问题,我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来给您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对劳动者辞职形式要件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双方权益的明确和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
在实际案例中,比如小李的情况,他虽然在与公司董事长发生口角时口头提出了“我不干了”的辞职申请,但事后他仍然继续接受公司的指派完成工作,且未以任何形式再次提出辞职。这种情况下,仲裁委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小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其确定的、完全的、当然的意思表示,双方并未就劳动合同解除形成合意。因此,公司后续以小李口头提出辞职为由辞退他,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回到您的问题,如果您只是口头提出了离职申请,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进行通知,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口头申请并不能作为正式的离职申请日期。因为口头申请存在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您的真实意愿,也可能给公司带来管理上的困扰和风险。
因此,我建议您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还是按照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明确申请日期。这样不仅可以确保您的离职申请得到公司的正式认可和处理,也可以为您后续的离职手续和薪资结算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