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复议期间,若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行为,且当事人要求责令重作,复议机关的处理方式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具体如下:
若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且撤销后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若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且撤销后需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此时,复议决定需明确重作的期限和要求,避免被申请人拖延或重复违法。
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需审查原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若撤销后存在权利义务真空或公共利益需要,可责令重作。
若原行政行为撤销后无需或不宜重新作出
若复议机关认为原行政行为撤销后,当事人诉求已通过撤销得到满足(如行政处罚被撤销后无需再处罚),或重作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如申请许可的事项已不符合条件),则应驳回当事人责令重作的请求,并可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如诉讼、申诉)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需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重作无实际意义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一事不再罚”),则无需责令重作。
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
若复议机关已责令重作,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向复议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履行。
法律依据:复议决定的执行力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被申请人不履行时,当事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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