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向作出该复议决定的本级复议机关请求撤销复议决定的,本级复议机关一般不能自行撤销原复议决定,但申请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若申请人对原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如上级政府或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例如,若原复议决定由区级政府作出,申请人可向市级政府申请复议。这是法律规定的常规救济途径,旨在通过层级监督纠正错误。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若申请人认为复议决定违法或不当,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此时,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会成为共同审查对象。若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原行政行为可能因复议维持而一并被撤销,或因复议改变而由法院直接判决。
特殊情形下的内部纠错机制
若复议决定存在明显违法(如程序严重错误、事实认定不清),本级复议机关虽无直接撤销权,但可通过内部监督程序(如行政复议监督、错案纠正)建议上一级机关启动监督程序,或自行启动复查程序后提请上一级机关处理。不过,此途径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实践中较少单独使用,通常需结合其他救济方式。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复议决定内容、原行政行为类型等),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更精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