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具体应对方式需结合复议阶段和实际情况分析,以下是分情况说明:
若复议申请尚未被受理
此时对方要求撤销,通常只需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即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构在收到撤回申请后,会终止复议程序,原行政行为效力不受影响。关键点:需确保撤回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避免因胁迫或误解导致权益受损。
若复议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作出决定
对方作为申请人可主动撤回,但需复议机构审查同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若撤回申请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复议机关可不予准许。建议:若您是利害关系人,可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反对撤回的理由(如涉及公共利益、对方存在恶意等)。
若复议决定已作出
复议程序已终结,对方无权直接“撤销”复议决定,但可通过以下途径间接影响结果: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如复议事项类型、对方身份等),可进一步说明,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