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原单位不让进行等级聘任”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支教政策与原单位人事管理规定的复杂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人事关系通常保留在原单位,这是为了保障支教教师支教期满后能够顺利返回原单位工作。同时,根据相关政策,支教经历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这意味着支教经历应当被视为一种积极的职业经历,有助于支教教师在原单位的职业发展。
然而,您提到原单位在支教期间不让进行等级聘任,这可能涉及到原单位的具体人事管理规定和聘任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您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问题:
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与原单位沟通:
寻求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帮助:
参考类似案例和解决方案:
保留证据并准备维权:
此外,我还注意到教育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中明确提到,选派到“三区”的支教教师,其支教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按现有倾斜政策执行。这为您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我建议您首先查阅相关政策文件,与原单位进行沟通,并寻求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帮助。如果问题无法得到妥善解决,您可以考虑保留证据并准备维权。希望这些建议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