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退役军人转业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还能设置试用期吗”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设置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而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退役军人转业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也就是说,如果退役军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这里还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意味着,如果退役军人在之前已经与该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并且已经约定过试用期,那么在续签或转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了。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转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是可以设置试用期的,但试用期长度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如果之前已经约定过试用期,则不能再次约定。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