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单位给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买意外险 不交工伤险可以吗-贾晓凡律师|法行宝
2026-03-10 劳动纠纷

结论:不可以。国企单位与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虽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为保障人员权益、分散单位风险,仅购买意外险而不交工伤险是不合规且存在较大风险的,建议同时购买工伤险或采取其他有效保障措施。 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关系及险种性质角度

  • 劳务关系与工伤保险的适用性:通常情况下,工伤保险是针对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设立的。但即便国企单位与人员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若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比如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单位也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且,从更广泛的社会保障理念来看,只要人员为单位提供劳动并面临工伤风险,就应当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 意外险与工伤险的区别:意外险主要是针对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等费用进行赔偿,其保障范围和赔偿标准与工伤保险有所不同。工伤保险的保障更为全面和系统,它不仅涵盖了意外事故,还包括职业病等情况,并且在赔偿项目上更为细致,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仅购买意外险无法完全替代工伤保险的保障功能。

从单位风险角度

  • 法律风险:如果单位仅为签订劳务合同的人员购买意外险而不交工伤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可能面临法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若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进行赔偿。这可能给单位带来较大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
  • 声誉风险:在现代社会,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至关重要。如果单位在保障员工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可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对单位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单位的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力。

合理建议

  • 明确法律关系:国企单位应当首先明确与签订劳务合同人员的法律关系。如果确实属于劳务关系,单位可以考虑为这些人员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单位在劳务人员遭受意外或工伤时的赔偿责任风险。
  • 完善保障措施:如果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为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同时,也可以结合意外险等其他商业保险,为人员提供更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