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编制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资金属于什么罪名-朱含苞芳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经济纠纷

自己编制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身份及行为方式。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1. 若行为人具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便利编制虚假发票套取资金,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如公司员工、管理人员);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
    • 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如经手、管理公司资金、财务的职权);
    • 行为方式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伪造发票、虚构交易);
    • 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为6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6万元至10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100万元至1500万元):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 若行为人不具有公司工作人员身份,或虽具有身份但未利用职务便利,而是通过欺骗手段使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则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 主体为一般主体(无身份限制);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客观上实施欺骗行为(如伪造发票、虚构交易事实);
    • 使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如支付资金);
    • 数额达到“较大”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
      量刑标准:
    • 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 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实务要点:

  • 身份与职务便利的区分是关键。若行为人利用经手、管理公司资金的职权(如财务人员直接操作资金),倾向于职务侵占罪;若仅通过欺骗手段(如冒充客户、虚构合同)使公司支付资金,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 数额认定需以实际套取的资金为准,而非发票金额。若发票金额与实际套取金额不一致,以实际损失计算犯罪数额。
  • 共同犯罪:若多人分工合作(如伪造发票者与套取资金者),可能按共同犯罪处理,根据各自作用定罪量刑。

建议:若涉及此类行为,需立即停止并主动向公司说明情况、退还资金,以争取从宽处理。若已面临刑事调查,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分析证据链、辩护策略(如数额争议、主观故意认定等),最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