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法律条文-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3-08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证据不足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处条款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和具体运用。以下是对该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基础与总则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总则性规定,彰显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内核,为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奠定了基调。

二、侦查阶段的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要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当拘留,必须立即释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及时保护,若讯问后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应立即释放,避免不当羁押,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初步体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虽未直接提及疑罪从无,但蕴含相关逻辑)要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实际上意味着,如果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不得随意终结案件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从而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直接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环节,当证据存在疑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强化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防止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四、审判阶段的落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明确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法院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直接应用,强调了法院在证据不足时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也强调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进一步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重要性,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相关规定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补充与强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等条款,通过具体的不起诉决定、宣判后立即释放等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列举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这从另一维度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实质。

总结来看,“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全面而深入的体现和保障。它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更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有力武器。如果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疑罪从无”原则有进一步的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释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