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第几条-王富利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直接以“疑罪从无”四个字明确出现在某一条款中,但该原则的精神和要求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并在多处条款中得到了体现和保障。以下是对该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详细阐述:

  1. 侦查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 具体内容: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疑罪从无体现:此条规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及时保护。若讯问后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应立即释放,避免不当羁押,这是“疑罪从无”原则的初步体现。
  2. 审查起诉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 具体内容:
      •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疑罪从无体现:这些条款直接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环节,当证据存在疑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从而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
  3. 审判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
    • 具体内容:
      • 第二百条第三款: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疑罪从无体现:这些条款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核心体现。它们明确了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仅凭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 保障人权:该原则确保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 维护司法公正:它促使司法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提高了办案质量,确保了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 促进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该原则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推动了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司法文明和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适用阶段:

“疑罪从无”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在侦查阶段,若证据不足,侦查机关不得终结案件或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依据证据情况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院则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如果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对“疑罪从无”原则有进一步的疑问,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