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什么意思 是哪一条规说明的-张勇律师|法行宝
2026-03-13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意味着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处条款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和具体运用。以下是对该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详细阐述:

  1. 侦查阶段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该条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疑罪从无体现:此条规定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及时保护。若讯问后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犯罪嫌疑,应立即释放,避免不当羁押。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侦查阶段的初步体现,确保了犯罪嫌疑人在证据不足时不会被继续羁押。
  2. 审查起诉阶段

    •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疑罪从无体现:这些条款直接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环节,当证据存在疑问、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时,检察院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从而避免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讼累。
  3. 审判阶段

    •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等。
      • 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疑罪从无体现:这些条款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核心体现。它们明确了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强调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仅凭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是不能定罪量刑的。

“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与价值:

  • 它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的重要保障。
  • 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无辜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
  • 它也促使司法机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推动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若发现证据不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究,应及时撤销案件。
  •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对于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案件,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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