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的判例-秦菁莹律师|法行宝
2025-08-26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的判例确实存在,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判例和解释:

  1. 赵艳锦案:

    • 案情简介:2001年,农妇赵艳锦被莫名其妙地当作凶手,失去了10多年的自由。2013年,赵艳锦被宣判无罪,成为十八大后首个被“纠错”的案件。
    • 疑罪从无体现:该案因“证据不足”,根据“疑案从无”的原则被宣判无罪。
  2. 念斌投毒案:

    • 案情简介:念斌因被指控投毒,8年间进行了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最终,在2014年,念斌被判无罪释放。
    • 疑罪从无体现:该案同样因证据不足,秉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念斌被宣判无罪。
  3. 张玉环案:

    • 案情简介:1993年,张玉环被指控犯有故意杀人罪,经过多次审判,最终在2020年被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 疑罪从无体现:法院认为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张玉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张玉环无罪。

这些判例都充分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法院应依法宣判被告人无罪。这是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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