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个法条体现了疑罪从无-孙衡律师|法行宝
2025-10-09 刑事辩护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其中直接体现该原则的法条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同时该原则也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的多个法条之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直接体现“疑罪从无”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条款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直接体现,它要求法院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侦查阶段体现“疑罪从无”的法条

在侦查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该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一条款要求公安机关在讯问后,若发现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应立即释放,避免不当羁押,从而初步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三、审查起诉阶段体现“疑罪从无”的法条

在审查起诉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多处条款也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例如:

  • 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条款要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这一条款进一步强调了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立即释放被不起诉人,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款要求检察院在二次补充侦查后,若仍认为证据不足,应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提交法院审判。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意义

“疑罪从无”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强调在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一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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