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社保部门不扣单位滞纳金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一条款清晰地指出了,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部门是有权并且应当加收滞纳金的。
其次,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滞纳金是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惩罚措施。这种措施旨在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社保部门未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收滞纳金,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说,这可能构成对法律规定的未严格执行。
再者,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判决社保滞纳金应由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一判决进一步印证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社保部门加收滞纳金是合法的,且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这一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社保部门未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收滞纳金,那么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保部门有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加收滞纳金,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及时缴纳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