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领导取快递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主要涉及到对“工伤”定义以及“上下班途中”这一关键要素的准确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通常指的是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这包括直接由工作引起的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间接导致的伤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上下班途中”这一关键要素。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的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这意味着,只有当职工是在上下班的目的下,且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发生的事故,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现在,我们回到具体的问题上:帮领导取快递。这一行为虽然可能是在工作时间内或者与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但它并不直接属于工作任务的范畴,也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必要行为。更重要的是,如果取快递的行为并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或者不是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进行的,那么它就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定义,因此也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赵某在下班后去公司外驿站取私人快递,这并不是以上下班为目的的行为,也不是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内(即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进行的。因此,当赵某在取完快递返回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时,这一伤害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帮领导取快递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因为它不符合工伤的定义以及“上下班途中”的关键要素。如果您或您的同事在工作中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更权威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