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再审案中可以申请书证提出命令书么-冉林花律师|法行宝
2026-02-24 行政纠纷

在再审案件中,一般不可以直接申请书证提出命令,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1. 常规情形下再审不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证的问题。再审程序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审查重点通常是原审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如证据伪造、新证据出现等),而非通过书证提出命令补充新证据。因此,常规再审申请中,法院不会直接依据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对方提交书证。

  2. 例外情形:再审中可间接通过“新证据”规则推动书证调查
    若再审申请人主张存在“新的证据”(如原审未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且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申请再审。此时:

    • 若新证据属于书证且由对方掌握,申请人需在再审申请书中明确说明该书证的名称、内容、证明目的及对方控制该书证的事实依据(如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等);
    • 法院审查后认为可能成立的,会通过再审审查程序要求对方提交该书证进行质证,或依职权调查收集。这一过程虽非直接适用“书证提出命令”,但实质上达到了类似效果。
  3. 实务建议

    • 再审申请阶段:重点论证该书证为何属于“新证据”,以及其与原审错误裁判的关联性,而非单纯强调“书证提出命令”;
    • 证据固定:提前通过公证、律师调查令等方式固定书证存在及对方控制的证据(如对方网站公示、聊天记录等),增强法院采信度;
    • 程序衔接:若再审被驳回,符合条件的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申请检察监督,通过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推动书证收集。

总结:再审程序不直接适用书证提出命令,但可通过“新证据”规则间接实现书证调查目的。具体操作需结合证据类型、控制方身份及再审事由综合设计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