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案件中,一般不可以直接申请书证提出命令,但存在例外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常规情形下再审不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书证提出命令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制度,其核心功能是在一审、二审程序中解决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书证的问题。再审程序作为对已生效裁判的特殊救济程序,其审查重点通常是原审是否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如证据伪造、新证据出现等),而非通过书证提出命令补充新证据。因此,常规再审申请中,法院不会直接依据书证提出命令责令对方提交书证。
例外情形:再审中可间接通过“新证据”规则推动书证调查
若再审申请人主张存在“新的证据”(如原审未发现、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且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申请再审。此时:
实务建议
总结:再审程序不直接适用书证提出命令,但可通过“新证据”规则间接实现书证调查目的。具体操作需结合证据类型、控制方身份及再审事由综合设计策略。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案件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