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离职是否可以干到30天”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旨在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便其能够安排工作交接和寻找替代人员,从而减少劳动者突然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工作满30天才能离职。实际上,一旦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并且该报告已经到达用人单位,就产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此期间,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等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但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劳动者立即离职,或者是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满30天,并不影响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
换句话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已经做好了工作交接的准备,或者不需要劳动者再继续工作满30天,那么它可以在收到辞职报告后的任何时间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这并不构成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为劳动者的辞职权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行使。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陈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请事假。公司认为已经提前做好了工作交接的安排,因此在收到辞职报告后的不到30天内就办理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手续。仲裁委员会最终驳回了陈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认为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此,离职并不一定要干满30天。劳动者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离职日期。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立即离职,或者认为已经做好了工作交接的准备,那么劳动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离职。当然,如果劳动者希望继续工作满30天以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享受某些待遇,也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