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低价中标取消高价中标增加工程量的情况 怎么处理-王富利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合同纠纷

针对“低价中标后取消高价中标并增加工程量”的情况,需结合法律规范和实务操作分情况处理,以下是具体分析:

  1. 若低价中标合法有效,后续增加工程量需严格依法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及《民法典》合同编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低价中标合法,后续增加工程量需分两种情形:

    • 合同有约定: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量调整机制(如因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需增减工程量),则按约定执行,但调整后的价款需符合市场合理水平,避免以“低价中标”为借口变相压低新增工程量价格。
    • 合同无约定:若未约定,则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新增工程量的范围、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若协商不成,可能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此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结合市场价、行业惯例等综合判定合理价款。
      风险提示:若招标人单方面取消高价中标并强制低价中标方承接新增工程量,可能构成违约或显失公平,中标方有权拒绝并要求赔偿损失。
  2. 若低价中标存在违法情形,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若低价中标系通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违法手段获得,或中标价格明显低于成本(如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标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时:

    • 招标人需重新招标,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 若已部分履行合同,双方需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如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材料采购成本等);
    • 若因低价中标导致工程质量问题,中标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低于成本价投标”的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并在评标阶段严格审查投标报价的合理性。
  3. 针对“取消高价中标”的合法性审查
    若招标人单方面取消已确定的高价中标结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中标人存在重大违约(如未按期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签订合同等);
    •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导致原招标项目无法继续;
    • 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中标无效(如存在违法情形)。
      若不满足上述条件,招标人擅自取消高价中标可能构成违约,需赔偿中标人预期利益损失(如差价损失、筹备费用等)。

总结建议:

  • 对招标人:严格遵守招标程序,避免以“低价”为唯一标准选择中标人;若需调整工程量,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机制,或与中标方协商补充协议。
  • 对中标方:若遇违法取消中标或强制承接新增工程量,可收集证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沟通记录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 双方均可通过“争议评审”等非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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