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双方之间发生争执向仲裁委员会仲裁 但没有写写具体仲裁-安笑石律师|法行宝
2026-02-15 合同纠纷

结论:在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争执向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没有写明具体仲裁机构的情况下,该仲裁条款可能因约定不明确而面临效力争议,但并非绝对无效,可通过一定方式补救或确定仲裁机构。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仲裁条款效力的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您描述的情况中,合同中约定了“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大致的仲裁事项(即双方之间的争执,可理解为因合同产生的争议),但未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可能的补救方式

  1. 双方补充协议:
    • 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双方可以就未明确的仲裁机构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例如,双方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因本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XX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一旦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条款中不明确的部分就得到了完善,仲裁条款将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仲裁机构: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 举例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向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而北京市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这一个仲裁机构,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但如果北京市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个仲裁机构,双方又无法就选择哪一个达成一致,此时仲裁协议就可能因无法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而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条款无效的后果

如果最终确定仲裁条款无效,那么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就不能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建议:为了避免因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而带来的麻烦和风险,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尽可能明确、具体地约定仲裁机构。如果已经出现了类似您描述的这种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争取达成补充协议,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还有其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