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简易程序也是必须确保被告被送达后才能开庭。这是基于法律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以下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一、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是一致的,即必须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够充分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送达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确保了当事人能够知晓诉讼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庭时间、地点、诉讼权利义务等,从而能够准备相应的诉讼材料,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二、简易程序的特殊性并不免除送达义务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更加注重效率,简化了部分诉讼程序,如缩短了举证期限、减少了开庭次数等。但是,简易程序的特殊性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送达义务。送达是诉讼程序的基础,没有送达,当事人就无法知晓诉讼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参与诉讼过程,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三、送达的方式和期限
在简易程序中,送达的方式和期限可能相对灵活一些,但仍然必须确保被告能够收到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同时,法律也规定了送达的期限,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未送达的法律后果
如果法院在简易程序中未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就擅自开庭审理案件,那么这样的审理程序是违法的,所形成的裁判结果也可能因此被撤销或者改判。因为未送达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使得被告无法参与诉讼过程,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公正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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