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由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要求,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仲裁意愿:
- 双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独立条款)明确表达同意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这是仲裁协议的基础,也是确保仲裁程序能够启动的前提。例如,可以在合同中写明:“双方一致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仲裁解决。”
选定仲裁机构:
- 必须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名称需准确无误,避免产生歧义。仲裁机构的选择对于仲裁程序的进行和裁决的执行都至关重要。例如,可以约定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等。
遵守仲裁规则:
- 双方应明确约定适用所选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者特别约定其他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是仲裁程序进行的依据,对于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法院管辖:
- 通过明确条款排除诉讼程序,即双方承诺不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并自愿接受仲裁结果的约束。这是确保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避免诉讼与仲裁并行的重要措施。
界定仲裁范围:
- 双方应明确界定可仲裁的争议类型,如合同纠纷等,并排除不可仲裁的事项,如婚姻继承等。这有助于明确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其他注意事项:
- 仲裁地选择:确定仲裁地点,这通常会影响法律适用和程序效率。例如,选择在中国北京进行仲裁,则可能适用中国法律。
- 语言与费用:约定仲裁语言及费用分担方式,如按仲裁规则执行或由败诉方承担等。
- 多份合同一致性:若涉及多份关联合同,应统一仲裁条款以避免冲突。
- 效力审查:确认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无效。例如,未约定仲裁机构或约定不明确、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违反法定不可仲裁事项等情形,都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示例条款:
“双方一致同意,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解释、违约赔偿等),均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解决。仲裁地为北京,适用CIETAC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承诺不向任何法院提起诉讼,并自愿接受仲裁结果的约束。”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存在约定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等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
在约定仲裁管辖条款时,务必确保条款的明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以避免后续争议和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果你在约定仲裁管辖条款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