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未覆盖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若难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十级伤残为3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时的全部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若用人单位未安排护理,需承担护理费用。
非法用工单位的赔偿
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无营业执照或未登记备案的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被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童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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