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申请书中的履职请求可以是申请行政复议,但需结合具体场景和请求内容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说明:
若履职请求的核心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某事项等),且该请求本身不直接涉及对已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此时履职申请书与行政复议申请是两种独立的法律程序。履职申请书是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的请求,若行政机关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申请人可针对该不作为行为另行提起行政复议(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2条)。例如:申请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查处某企业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未处理,申请人可就“不履行查处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若履职请求的实质是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纠正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且该请求直接指向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此时履职申请书的内容可能构成行政复议申请的雏形,但需注意:
特殊场景:履职申请与行政复议的衔接
若申请人先提交履职申请书,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如拒绝履行、维持原行为等),申请人对答复不服的,可针对该答复提起行政复议。此时复议请求需明确指向行政机关的答复行为(如“请求撤销《不予履行职责告知书》”),而非原履职请求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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