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在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况下,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该条例明确指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支付主体:
-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等特定用工形式下,用工单位虽承担部分劳动保护责任,但年休假工资支付义务仍归属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按照职工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全额支付年休假期间的报酬。
特殊情况说明:
- 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等特殊用工关系,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包括年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仍由劳务派遣单位(即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仅需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不直接承担年休假工资支付义务。
法律后果:
-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途径主张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付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建议:
- 职工在休年假前,应了解自己的年休假权益,包括年假天数、工资待遇等,确保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
- 若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年休假工资,职工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补发工资。若协商无果,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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