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开庭 质证环节怎么能够说服对方将被拆除前一手的公证作为定案依-蒋泽勇律师|法行宝
2026-01-19 行政纠纷

在行政赔偿诉讼开庭的质证环节,要说服对方将被拆除前一手的公证作为定案依据,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准备和论证:

  1. 强调公证的法定证明效力
    根据《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需重点论证:

    • 涉案公证程序合法(如公证员现场勘验、记录完整、签字齐全);
    • 公证内容与被拆除房屋的权属、状态等核心事实直接相关;
    • 对方未提供足以推翻公证的相反证据(如对方主张公证内容虚假,需承担举证责任)。
  2. 结合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若房屋被违法强拆导致现场灭失,原告已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房屋原状,此时:

    • 公证文书是原告在房屋被拆前主动固定证据的合法手段,应被优先采信;
    • 若被告主张公证内容不实,需由被告举证证明(如提供拆前现场照片、视频等反驳证据),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3. 论证公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需向法庭说明公证内容如何直接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 若公证证明房屋面积、结构、装修等,可对应赔偿清单中的具体项目;
    • 若公证证明房屋内物品存在,可要求被告赔偿物品损失;
    • 强调公证是“唯一现存”的客观证据,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因时间久远或利益关联,证明力弱于公证。
  4. 预判对方质疑并提前反驳
    对方可能提出以下抗辩,需提前准备应对:

    • 质疑公证程序违法:提供公证申请书、公证员资质证明、现场工作记录等,证明公证合法;
    • 主张公证内容与事实不符:要求对方明确指出矛盾点,并提供反证(如拆前航拍图、第三方评估报告等);
    • 认为公证超出必要范围:说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对房屋及物品全面公证具有合理性。

质证环节的实务技巧:

  • 提前整理公证文书的重点内容(如房屋照片、物品清单、公证员结论),制作可视化图表辅助说明;
  • 引用类似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行政赔偿案例中采信公证的情形),增强说服力;
  • 若对方证据与公证矛盾,可申请法庭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定或调查。

总结:通过强调公证的法定效力、举证责任分配、关联性及预判反驳,可有效说服法庭将公证作为定案依据。若对方仍不认可,可申请法庭责令其提供反证,或建议法庭依职权调查核实。具体操作需结合案情细节,如有疑问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