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被辞退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经济补偿/赔偿金计算时的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7条,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若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连续计算。例如: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约定责任分担时的工作年限
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退回后由用工单位承担部分经济补偿”,该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影响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权利。劳动者仍可要求派遣单位按全部工作年限支付补偿,派遣单位赔偿后可依据协议向用工单位追偿。
特殊情形下的年限中断
实务建议:
如有具体案例细节(如解除理由、协议条款等),可进一步分析责任承担主体及计算方式。